(2015)龙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徽联冠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时蓓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联冠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时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01-1号申请人:安徽联冠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时蓓蓓,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蓓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兵审判员 岳增雁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