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余厚杰、张爱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余厚杰,张爱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斌,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朱晓光,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被告余厚杰,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爱仙,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余厚杰、张爱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406元,减半收取8203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长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