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被执行人赵成斌,男,1954年01月1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和平小区44-5号。被执行人亓建华,男,1954年03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莲池生活区22号楼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鲁建春,男,1962年06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市府三宿舍16-1-50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赵成斌、亓建华、路建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6970.1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