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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与王仕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王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何敏。被执行人:王仕英。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刑初字第006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还在杭州东郊监狱服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家属代缴。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王仕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