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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学钢与李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刚,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刚。被执行人李猛。申请执行人王学刚与被执行人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刚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