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江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某及祝某、胡某、王卉宇、周广明(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85号共同入股经营南京旺角之夜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采取现金结算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他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自2014年11月9日至12月23日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游戏室当场查处该场所的赌博活动,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海啸来袭捕鱼”游戏机4台(共计32个机位)、“三姐妹”游戏机一组8台,缴获人民币16,055元。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另案处理的祝某、胡某、王卉宇、周广明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店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祝某、胡某、龚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仅占10%股份,不参与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赵某某与祝某、胡某等人作为游戏室的股东,共同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参与日常管理,但参与分成,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证人龚某的证言及从其手机中提取的账目明细等书证能相互印证,证实该游戏室自2014年11月9日至12月23日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6,05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海啸来袭捕鱼”游戏机4台、“三姐妹”游戏机一组8台,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赵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他同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世珍人民陪审员 潘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光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