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哲晓与郑琼凤、黄三弘、郑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晓,郑琼凤,黄三弘,郑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7667号原告陈哲晓,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郑琼凤,女,197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三弘,男,196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郑锦山,男,196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哲晓与被告郑琼凤、黄三弘、郑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哲晓、被告郑琼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三弘、郑锦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哲晓诉称,被告郑琼凤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5%。被告郑琼凤、黄三弘系夫妻关系,本笔借款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被告郑琼凤、黄三弘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被告郑锦山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决:一、被告郑琼凤、黄三弘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郑锦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琼凤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其是应案外人庄煌民的要求向原告借款,被告郑琼凤虽然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借款50万元由实际借款人庄煌民收取。被告黄三弘、郑锦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琼凤、黄三弘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琼凤于2015年2月4日与原告及被告郑锦山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郑琼凤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2.5%;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郑琼凤在担保借款合同尾部确认“兹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郑琼凤2015.2.4”;被告郑锦山自愿为被告郑琼凤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郑琼凤抗辩实际借款人是庄煌民以及按月利率4.5%支付借款利息是否成立问题。被告郑琼凤认为,本案借款属实,但其是应案外人庄煌民的要求向原告借款的,被告郑琼凤虽然在担保借款合同上乙方(即借款方)一栏签名,但借款50万元由实际借款人庄煌民收取。借款后,原告实际按月利率4.5%收取利息。原告认为,本案借款人是被告郑琼凤,且借款也是现金支付给被告郑琼凤的,被告郑琼凤与庄煌民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借款后被告并未支付过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琼凤对本案借款以及其在担保借款合同上乙方(即借款方)一栏的签名没有异议,且其在担保借款合同尾部亦确认“兹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郑琼凤2015.2.4”应认定被告郑琼凤系本案的借款人并收取了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郑琼凤抗辩实际借款人是庄煌民以及借款后按月利率4.5%收取利息,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郑琼凤又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郑琼凤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属于定期有息借贷。被告郑琼凤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郑琼凤偿还到期借款50万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限度,原告自愿调减为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2月4日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郑琼凤抗辩实际借款人是庄煌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郑琼凤、黄三弘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琼凤、黄三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郑琼凤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被告郑琼凤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被告郑琼凤、黄三弘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被告郑琼凤、黄三弘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黄三弘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锦山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又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郑锦山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锦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琼凤、黄三弘追偿。被告黄三弘、郑锦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琼凤、黄三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哲晓借款5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郑锦山对被告郑琼凤、黄三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琼凤、黄三弘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郑琼凤、黄三弘、郑锦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以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