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李科、邢平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李科,邢平飞,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李科。被执行人:邢平飞。被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李科、邢平飞、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6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撤销对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701号案件终结对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