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绰号“陈妹”),农民。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通运路美家隆歌舞厅,趁人不备,窃得潘某放在该舞厅沙发上挎包内的“GUCCI”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100元、购物卡、银行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0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证人闵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已��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景晓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