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马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负责人:王耀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燕民,该公司员工。谢青云,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伟军,住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马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文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