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海尔集团公司与黄剑明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尔集团公司,黄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剑明,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剑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剑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254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