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美艳与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