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黄文清与顾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清,顾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黄文清,男,1953年6月2日生,汉族,住通榆县开通镇富强街十委*组,身份证号:2223271953********。被告:顾向文,男,其它不详。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向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0年4月14日购买被告房屋(位于站前街、吉房权字第0113**号、栋号10-410、结构砖木平房、建筑面积64.32平方米)。被告将房照给付原告,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未答辩。根据原告起诉及庭审调查,本院归纳本案涉诉的主要问题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应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围绕案件涉诉的主要问题,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买卖合同。3、2015年4月28日繁荣社区、开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4、证人吉XX出庭作证。被告未出庭质证。经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本院评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也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由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2000年4月14日购买被告房屋(位于站前街、所有人顾向文,吉房权字第0113**号、栋号10-410、结构砖木平房、建筑面积64.32平方米)。原告已支付了房款并一直居住。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及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2000年4月14日购买被告房屋(位于站前街、所有人顾向文,吉房权字第0113**号、栋号10-410、结构砖木平房、建筑面积64.32平方米)。原告已支付了房款并一直居住。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明确。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位于站前街、所有人顾向文,吉房权字第0113**号、栋号10-410、结构砖木平房、建筑面积64.3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房照号:吉房权通字第011361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色贺新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红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