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龙执补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崔仁洙与延边隆源公司、崔贞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仁洙,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贞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执补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崔仁洙,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延边隆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东浩,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贞姬,1967年4月20日,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崔仁洙与延边隆源公司、崔贞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8)龙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隆源公司、崔贞姬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6日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延边隆源公司、崔贞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龙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