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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巧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王巧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向东。委托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巧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梦家园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超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