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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可诉被告姚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可,姚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吕某可,女,汉族,1982年6月8日生。被告:姚某伟,男,1982年1月8日生。原告吕某可诉被告姚某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某可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可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