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仕福与陆周源、罗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福,陆周源,罗娟娟,陆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杨仕福,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杨远盛。男,1980年9月14日,汉族,系原告杨仕福之子。被告陆周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被告罗娟娟,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陆宜清,男,成年,汉族,住沙县,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福与被告陆周源、罗娟娟、陆宜清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杨仕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音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