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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陶朱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60号罪犯陶朱江,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朱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赃人民币58546元(1同案)。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朱江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8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2914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朱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朱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