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向宏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宏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41号罪犯向宏保,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沙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宏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被告人向宏保等人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82250元(5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20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三刑执字第926号裁定,将罪犯向宏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1510号裁定,将罪犯向宏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宏保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勤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宏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宏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