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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84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