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84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被告冉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