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宋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卫,孙彦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洪卫,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光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孙彦双,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光村*组**号。身份证号;23230319880623262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卫诉被告孙彦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