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光旭与翟廷贵、洛阳新时速通讯网络信息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987号原告:董光旭,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红站、李萌萌(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新时速通讯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廷贵。被告:翟廷贵,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光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董光旭负担。审判员 王维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帅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