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红枫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上海市金山区红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田园路25号。法定代表人阚文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林峰,男,汉族,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新村175号201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佳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