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庞秀云与刘宇、张耀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云,刘宇,张耀华,张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庞秀云,女,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耀华,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XX,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云与被告刘宇、张耀华、张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云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办收取1150元,由原告庞秀云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