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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海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郑某,男,1979��10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已和解,现原告海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