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海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郑某,男,1979��10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已和解,现原告海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