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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杨秀梅,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毕永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核实,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德州市德城区。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德州市德城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宋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