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守东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守东,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43-1号申请执行人苏守东。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守东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守东申请执行的标的84455.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守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