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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闯与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闯,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刘闯,男。委托代理人黄锋,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芙蓉镇商合街。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诉被告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闯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闯负担。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