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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延安市宝塔区饮食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市宝塔区饮食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迎宾大道中段。负责人王胜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丁瑞,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现住延安市延运公司家属院。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饮食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法定代表人李德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明,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山办事处凤凰村居委村民,现住该居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饮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撤回申请。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程晓元审 判 员  牛 菲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