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段世营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798号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段世营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新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裁字(2014)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段世营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