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战良、俞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沈战良,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文昌桥北堍)。被执行人沈战良。被执行人俞峰。本院在执行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战良、俞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6291.5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6256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因此,权利人海盐齐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5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