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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栗树春与李晓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树春,李晓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00-1号申请执行人栗树春。被执行人李晓岳。申请执行人栗树春与被执行人李晓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栗树春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岳在陕西陕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赔偿款,本院遂以(2015)雁执字第0110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李晓岳在陕西陕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款165852.5元。后申请执行人栗树春以和被执行人李晓岳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岳赔偿款的扣留措施,撤回执行请求和解除扣留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申请解除扣留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栗树春撤回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00号案终结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岳在陕西陕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165852.5元的扣留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