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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永红诉被告刘文涛、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红,刘文涛,杨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557号原告成永红,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乾县石牛乡周家河村一组。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路二巷。被告刘文涛,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三组。被告杨海峰,男,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五星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永红与被告刘文涛、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永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