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章华、刘海琴1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书描,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郑章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郑章华、刘海琴一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内人口征决字(2015)第4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内人口征决字(2015)第422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