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管学彬与王德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学彬,王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管学彬,男,汉族,证件号码410203195201130012。被执行人王德成,地址开封市鱼市口街。申请执行人管学彬与被执行人王德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德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管学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德成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商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