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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富强电动工具门市部与河北鲲鹏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富强电动工具门市部,河北鲲鹏耐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盐山县富强电动工具门市部。住址盐山县海泊路。业主商双喜。被告河北鲲鹏耐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马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桂森,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富强电动工具门市部诉被告河北鲲鹏耐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富强电动工具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