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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杨荣、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杨荣,张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铁厂佳门小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林,男,住址同上,系王小艳之夫。被执行人杨荣,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铁厂佳门小区。被执行人张彦平,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粮食局家属楼。王小艳与杨荣、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荣、张彦平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王小艳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王小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新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