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杨荣、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杨荣,张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铁厂佳门小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林,男,住址同上,系王小艳之夫。被执行人杨荣,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铁厂佳门小区。被执行人张彦平,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粮食局家属楼。王小艳与杨荣、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荣、张彦平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王小艳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王小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新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