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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增坡与齐兆昆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坡,齐兆昆,薛玉婷,齐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坡,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兆昆,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薛玉婷,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齐越,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关于张增坡与齐兆昆、薛玉婷、齐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薛玉婷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900元,法院已将该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齐兆昆、薛玉婷、齐越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学俭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婧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