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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新军与上海智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85号原告陈新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市。被告上海智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军诉被告上海智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新军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  佳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怡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