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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红香申请曾德信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新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曾红香,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德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曾红香申请曾德信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德信应支付申请人曾红香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德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新法执字第00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