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华少成与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少成,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华少成,男,194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少成与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少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少成撤回对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华少成负担。审 判 员 胡启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