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12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秋天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接触少,婚后被告喜欢喝酒,并打骂原告,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秋天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生育子女,不存在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关于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主张且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理涉,如有财产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