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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秋实与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实,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王秋实,男,现住白山市抚松县。被告曹亮,男,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实诉被告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实负担。审 判 长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