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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师永倩与安贵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永倩,安贵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师永倩,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住平山县城。委托代理人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贵增,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永倩与被告安贵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永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永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永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师永倩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晓辉审判员  霍 莉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