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同庆。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栾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栾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系公共设施,需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栾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