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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刘万超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超,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2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万超,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高磊,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段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万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调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调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审判员  姜宗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