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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谷审 判 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