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泽党与李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周泽党,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被执行人:李从伟,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从伟银行存款3577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