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委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杭州海澳水产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委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澳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成。被执行人: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别克小型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评报(2015)第059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