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北京宝都煤焦商贸有限公司与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都煤焦商贸有限公司,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都煤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佛峪口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慧路1号。法定代表人:滕明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山,遵化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遵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海都道2号。法定代表人詹晓阳,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彬,遵化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科长。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北京宝都煤焦商贸有限公司与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赵 国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关注公众号“”